(2015)龙民三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秀华与李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华,李珈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460号原告:王秀华,女,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李珈慧,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龙口市。原告王秀华与被告李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华、被告李珈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秀华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立有借据,该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珈慧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李珈慧辩称,原告起诉的30000元借款是被告对象王希怀借的,其不知情,王希怀已于2013年���世。该借条是在王希怀去世下葬那天原告逼被告所立。被告没有能力偿还,也不应该还这笔借款。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秀华的弟弟王希怀与被告李珈慧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希怀曾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还。2013年5月8日王希怀因车祸去世。2013年5月12日被告李珈慧给原告立借据一份,载明“借条今借王秀华3万20135月12号李珈慧”。上述借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丈夫王希怀在婚后借原告30000元,事实清楚。王希怀去世后,被告李珈慧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系对该债务的书面确认。被告在其丈夫去世后,有义务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李珈慧清偿借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珈慧关于其丈夫王希怀借款其不知情,是原告逼其打的借条的辩���,其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珈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秀华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珈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冬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人民陪审员  解秋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英姿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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