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6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其山与丛海、威海锦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496号原告王其山。被告丛海。被告威海锦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渔港路38号恒丰银行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山与被告丛海、被告威海锦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其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其山负担。审判员  姜斐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丽莎 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