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行审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温岭市汇多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温岭市汇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温行审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XX峰。被执行人温岭市汇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海艇。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15)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温土资罚(2015)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新河镇铁场村地方非法占用1263.06㎡的土地;2、没收被执行人在上述非法占用182.27㎡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拆除被执行人在上述非法占用1080.79㎡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4、罚款31576元(已履行)。2015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1-3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温土资罚(2015)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第1-3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温岭市新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灵飞审判员  王达云审判员  陈锦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芬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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