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萝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于冬艳与郑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冬艳,郑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萝商初字第273号原告于冬艳,女,汉族。被告郑远涛,男,汉族。原告于冬艳与被告郑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冬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远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于冬艳诉称,2014年9月3日,被告郑远涛以资金紧张为由从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约定月���率3%,并出具借条一份,于2015年9月3日还清。2014年11月,被告郑远涛因贪污医疗报销款而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现已潜逃失踪。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被告郑远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原告于冬艳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欠据原件一份,证明借款数额50,000.00元,月利率3%,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3日。被告郑远涛未出庭应诉,未对证据进行质证。被告郑远涛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为:因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有被告郑远涛的签名,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9月3日,被告郑远涛以做买卖缺少周转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月利率3%,由被告郑远涛给原告出具其签名的欠据一份,约定于2015年9月3日还清。2014年12月,被告郑远涛因涉嫌保险诈骗而被立案侦查,现已负案在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郑远涛自借款之日2014年9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郑远涛负案在逃,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借款50,0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请求,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远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享有的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远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的给付之日)。如果被告郑远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郑远涛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振强审 判 员  陆 勇人民陪审员  赵金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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