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夹江县欣隆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夹江县欣隆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部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夹江县欣隆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夹江县界牌镇。法定代表人:李明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部队。法定代表人:黄晓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夹江县欣隆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夹江县欣隆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自愿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夹江县欣隆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夹江县欣隆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夹江县欣隆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罗稜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夏 菲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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