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楠与严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1698号原告:陈*。被告:严**。原告陈*诉被告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实际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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