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木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某与何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木初字第00053号原告何某,男。委托代理人何秀钢,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某甲,男。委托代理人程时松,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何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刘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石伟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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