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86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博远与仇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远,仇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字第18631-3号原告张博远,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英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建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剑,男,1983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建军,北京市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博远诉被告仇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博远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丹丹代理审判员  佘亚妮人民陪审员  陈铁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苑路佳 来源:百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