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彭玉颖与郝庆霞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颖,郝庆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981号申请执行人彭玉颖,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郝庆霞,男,1971年2月4日出生。申请人彭玉颖与郝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商)初字第09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庆霞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彭玉颖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商)初字第0977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沈保健执行员  赵 良执行员  霍福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海鹏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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