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3
吉都物业诉张良胜 一审执行裁定书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
执行案件
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良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仲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响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苑雄,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良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的物业管理费51607元及滞纳金(自2010年7月开始每月16日开始计算上一个月物业管理费398元的滞纳金,共计130期,分别计算至2014年3月31日止,以及自2014年5月16日开始计算2014年4月份20天物业管理费265元的滞纳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支付案件受理费1023元;3、承担本案执行费67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良胜所有的价值53304元(未含滞纳金)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