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石云琪与石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1363号原告石云祺,女,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制证员。被告石晶,女,1982年3月3日生,汉族,个体业者。原告石云祺与被告石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户籍登记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恒盛豪庭17栋2单元1802室,其经常居住地亦未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娟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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