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下司调确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严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XX,王一X,王二X,王三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司调确字第37号申请人:严XX(死者之妻),女,74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王一X(死者之子),男,48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王二X(死者长女),女,46岁,住乌苏市。申请人:王三X(死者次女),女,45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严XX、王一X、王二X、王三X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严XX、王一X、王二X、王三X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经第八师一四二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王四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新安镇支行(账号为:03036XXXXXX5863XXX、账号为:03036XXXXXX5209XXX、卡号为:6221XXXXXX001055XXX)的存款余额全部归严XX所有;王一X、王二X、王三X自愿放弃继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慧桃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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