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首图东路5号院1号楼16E室。法定代表人:陈希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真真,该公司职员。被告:郭鹏。本院审理的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蔡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XX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