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王苏婷与崔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苏婷,崔鑫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075号原告王苏婷。被告崔鑫。原告王苏婷诉被告崔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苏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苏婷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智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