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庞正标、赵世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天台县人民法院
天台县
执行案件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庞正标,赵世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天执非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戴建平。被执行人庞正标。被执行人赵世挺。本院于2015年08月14日作出(2015)台天执非字第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赵世挺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赵世挺银行帐号:62×××91-1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国保执行员 杨万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鑫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