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监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五一屯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五一屯,金龙吉,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监字第14号申请异议人(案外人)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五一屯。负责人;吴乃平,屯长。申请执行人;金龙吉,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守春,主任。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金龙吉和被执行人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村民委员会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龙一屯对本院扣划龙丰村委的80万元执行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五一屯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村民委员会的账户里的资金80万元,该账户里的大部分资金不属于村委会所有,而是征用各屯土地未分配款、公积公益金和村一级提留款等其他资金。法院扣划该资金,已触及五一屯村民的利益。为此,异议人特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给予解除。被异议人辩称,法院执行中扣划的资金是被执行人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村民委员会的资金,不是案外人五一屯的资金,因此执行法院扣划行为没有错误,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龙吉和被执行人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村民委员会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委会存款中80万元,案外人提出异议后经过延边天平会计事务所审计结果该80万元没有占用下属各屯的资金,属于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委会的资金。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中扣押被执行人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委会的集体资金80万元的行为没有违背法律有关规定,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异议人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五一屯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五一屯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成泽审判员  安未鹤审判员  崔 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丹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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