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飞犯盗窃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1025号移送执行人: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董飞,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苍溪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飞银行存款100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侠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董飞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何 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琼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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