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顾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顾明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四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明一。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与被告顾明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华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顾明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华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顾明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华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深华公司预交),由深华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狄春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