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2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易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威灵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高新区易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威灵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易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威灵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2202-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易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8749279-5),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菁华路76号第六层西首605室。法定代表人桑国伟,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威灵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9191870-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岷山路386号(康桥商业广场)3幢103室三楼。法定代表人郁瑞娣,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易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威灵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威灵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9480元,本院另案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本案按比例分配得344.97元,尚欠9135.03元;另外,被执行人名下的一批动产由北仑法院在处置,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22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本院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