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069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杜某某,男。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五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峥代理审判员  李研人民陪审员  苏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穆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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