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郭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乾县人民法院
乾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郭某某,杜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069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杜某某,男。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五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峥代理审判员 李研人民陪审员 苏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穆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