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367号原告葛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霍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令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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