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刚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金华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刚明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英。被告:黄刚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刚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