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帮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帮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德贵,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堃,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帮俊,男,汉族。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帮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0000.00元与利息,代垫诉讼费350.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当庭支付20350.00元,余款30000.00元及利息定于2016年8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2、本案征收执行费65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定豪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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