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泰鑫轻质建筑材料厂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万泰鑫轻质建筑材料厂,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8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泰鑫轻质建筑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刘忠信,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全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传新,该公司法律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学锋,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泰鑫轻质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做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5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泰鑫轻质建筑材料厂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泰鑫轻质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阶段性执行完毕。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8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钟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龙龙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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