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旭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韦杙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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