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美丽与裴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777号原告李美丽,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裴少卿,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丽与被告裴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丽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美丽以与被告裴少卿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294元,由原告李美丽负担。审判长林竹森人民陪审员吴志安人民陪审员谢秋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王伟昌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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