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亚芝与何静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芝,何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徐亚芝,退休,住巴彦县。被执行人何静丽,出生年月不详,住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徐亚芝与被执行人何静丽申请支付令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静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何静丽“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1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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