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非法买卖枪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环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5月7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1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5月7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1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聊天时,王某某告诉陈某某其欲购买枪支玩。陈某某回想起曾看到同队农民李某某(另案处理)持枪打猎,便电话联系李某某要求购买其枪支。经李某某同意后,王某某、陈某某驾车来到李某某家附近。陈某某下车后来到李某某家大门外路边以430元购买用射钉枪改装的枪支一支,随后携带枪支返回车内以45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2015年5月13日,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以射钉弹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及拍照,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买卖,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经环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调查评估认为可适用社区矫正管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继源代理审判员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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