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晓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75号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爽,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于明雪,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晓东。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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