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戚曼与付邦平、王道芝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曼,付邦平,王道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325-1号原告:戚曼,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付邦平,男,成年,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王道芝,女,成年,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曼与被告付邦平、王道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曼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宁国市绿宝二期滨河路志田商住楼8-503室房产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份额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戚曼的申请及其自愿以其房产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财产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故依法对担保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戚曼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原告戚曼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城西路水井巷25号房产价值30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小强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少敏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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