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井研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井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生于四川省井研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12月2日被取保候审。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9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井研县三江镇一居民底楼房屋,在该房屋内设置“捕鱼机”,并雇请周某某(已行政处罚)为参赌人员进行上分、下分和收取赌资。被告人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14年9月23日,公安民警在该房屋内现场挡获上下分服务员周某某、参赌人员雷某某、张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并查获两台海洋之心牌“捕鱼机”(每台6座,共12座)。经鉴定,查获的两台“捕鱼机”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井研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井研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经过等情况说明,井研县公安局对周某某、雷某某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某账本记录及向李某某汇款短信记录,井研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井研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附光盘),赌博机销毁记录;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人周某某、雷某某、张某、李某甲、周某、王某某、赵某、李某乙、宋某、万某、郭某某、李某丙、骆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常住人口查询表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审判员  彭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