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三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唐伍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唐伍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三初字第2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被告:唐伍求。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伍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本院已给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而持有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手续到庭的罗容、黄前容,仅能提供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在庭审过程中,本院已经明确要求该两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其与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但两人逾期未提交。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罗荣、黄前容,不能够提供与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不能确认其系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四)项之规定,罗容、黄前容不具备代表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而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700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振强审 判 员  彭四海人民陪审员  张治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龙 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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