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8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3月3日被查获,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起,被告人叶某在自己经营的永嘉县乌牛街道祥池村芦池街82号棋牌室内摆放从他人处购买的4台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3月3日,公安民警在该棋牌室内查获上述电子游戏机,查扣赌博机内赌资共1248元,一个换币盒内赌资220元。至此,被告人叶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以上。经鉴定,该4台电子游戏机各具有1个独立操控台,全部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厉培培、周某、陈某、高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搜查笔录,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叶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包括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1248元),暂扣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22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赌博机四台、换币盒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佳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茜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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