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王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泾县人民法院
泾县
民事案件
一审
王某某,廖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992-1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廖某某,女。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振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芝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