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王平平与王春生、张牡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仙居县人民法院
仙居县
民事案件
一审
王平平,王春生,张牡丹,王亮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118号原告:王平平。被告:王春生。被告:张牡丹。被告:王亮。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平平与被告王春生、张牡丹、王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8月19日,原告王平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3元,减半收取3946.5元,由原告王平平负担。审 判 长 崔 明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余佳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