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平平与王春生、张牡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平,王春生,张牡丹,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118号原告:王平平。被告:王春生。被告:张牡丹。被告:王亮。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平平与被告王春生、张牡丹、王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8月19日,原告王平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3元,减半收取3946.5元,由原告王平平负担。审 判 长  崔 明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余佳艺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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