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催字第2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佳伟合力科贸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佳伟合力科贸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催字第21555号申请人北京佳伟合力科贸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楼商业1-2-(2)B区2852号。负责人刘勇,经理。申请人票据号为02111758的转账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无人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也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庆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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