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小婷诉被告梁爱玲、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婷,梁爱玲,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037-2号原告朱小婷,女,1973年5月16日生,住平舆县。被告梁爱玲,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宋超,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原告朱小婷诉被告梁爱玲、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梁爱玲在民间借贷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以书面形式向平舆县公安局提出司法建议,要求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但平舆县公安局未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崔新民人民陪审员  安学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振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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