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天义、黄桂花申请执行张进京、张爱军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义,黄桂花,张进京,张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沁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张天义,男。申请执行人黄桂花,女。被执行人张进京,男。被执行人张爱军,男。张天义、黄桂花申请执行张进京、张爱军为赡养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王曲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进京、张爱军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进京、张爱军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爱军银行存款21119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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