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江新秀与余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
民事案件
二审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新秀。上诉人余铭因与被上诉人江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8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余铭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申请书,同意该案由蕲春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铭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龚世荣审判员 刘小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