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韩惠芳与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惠芳,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292-1号原告:韩惠芳。被告: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宝。被告:张兆宝(曾用名张兆保)。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惠芳与被告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宝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宝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韩惠芳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清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继新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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