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赵吉明与李光普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蓬莱市人民法院
蓬莱市
执行案件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1996)蓬执字第10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吉明与被执行人李光普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光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