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与王燕伟、叶路英、钱保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王燕伟,叶路英,钱保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92-2号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地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永固镇(永固政府侧)。法定代表人邓雄,该信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梁东海,男,成年人,汉族,系该社职员。被告王燕伟,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住××××××。被告叶路英,女,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系被告王燕伟的妻子。被告钱保养,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与被告王燕伟、叶路英、钱保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以被告王燕伟、叶路英、钱保养已还清拖欠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保全费180元,由被告王燕伟、叶路英、钱保养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加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达荣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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