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8民二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市远航纸箱厂与黄承高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林市远航纸箱厂,黄承高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8民二初字第584号原告广西玉林市远航纸箱厂,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立交桥西南侧。经营者莫志伟,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被告人黄承高,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玉林市远航纸箱厂诉被告黄承高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原因,为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西玉林市远航纸箱厂负担,本案财产保全费1770元,因未实施已退还原告广西玉林市远航纸箱厂。审判员 覃 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东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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