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立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郑州路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路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立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郑州路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玉兰街55号。法定代表人刘青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青后小区4区1号。法定代表人郭学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郑州路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拒不与其公司结算工程款,且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拒不提供其与武荆高速公司关于工程款结算文件,申请人郑州路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武荆高速公司提交的路面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以及相关结算资料(包括合同书、完成工程量确认文件、签证书等书证证据)、武荆高速公司的审核意见等证据予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郑州路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在武荆高速公司对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武荆高速公司提交的路面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以及相关结算资料(包括合同书、完成工程量确认文件、签证书等书证证据)、武荆高速公司的审核意见等证据予以复印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武荆高速公司提交的路面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以及相关结算资料(包括合同书、完成工程量确认文件、签证书等书证证据)、武荆高速公司的审核意见等证据予以复印保全。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龚敏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          菲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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