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侯广东与郁建红、张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建红,侯广东,张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郁建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广东,无固定职业。原审被告:张静波。上诉人郁建红为与被上诉人侯广东、原审被告张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5)甬象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上诉人郁建红在递交上诉状后,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该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予准许,并通知郁建红在收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郁建红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郁建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5)甬象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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