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许某某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
执行案件
许某某,秦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秦某。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550元,已执行标的22680元,未执行标的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已执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丛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