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登峰与李炯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吴登峰,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沈杨军,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炯标,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登峰诉被告李炯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登峰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登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登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梅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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