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满运拥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满运拥,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12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满运拥,女,1954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女,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波,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周梓岩,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满运拥因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房管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2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满运拥向一审法院诉称,其系北京市西城区校场口35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该处房屋位于西城区广安联合储备开发项目一期的拆迁范围内。2015年1月30日,其收到西城房管局送达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催告书称西城房管局曾于2014年10月29日向其送达西房裁字(2014)第197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以下简称第197号裁决书),但事实上其并未收到过第197号裁决书。满运拥认为第197号裁决书没有依法送达,其并不知晓该裁决书内容;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在程序上存在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等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西城房管局作出第197号裁决书存在违法之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综上,满运拥请求撤销西城房管局作出的第197号裁决书。2015年5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西行初字第267号行政裁定认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西城房管局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第197号裁决书,并于2014年10月29日向满运拥送达。满运拥不服第197号裁决书应该在其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诉权,其于2015年2月6日提起本行政诉讼时,已明显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缺乏正当理由。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满运拥的起诉。满运拥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满运拥的上诉理由如下:其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西城房管局送达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由此才知晓第197号裁决书,起诉期限应当从2015年1月30日起算,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未通知西城房管局出庭,未进行公开举证质证,未经法定调查及辩论,属审理程序违法。西城房管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西城房管局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第197号裁决书,并于2014年10月29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满运拥进行了送达。满运拥不服第197号裁决书应该在其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诉权,其于2015年2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显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缺乏正当理由。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满运拥的起诉是正确的。满运拥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宁代理审判员  杨波代理审判员  陈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慧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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