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非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宗媖、林秀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宗媖,林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非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子。被执行人黄宗媖。被执行人林秀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行审字第55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0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黄宗媖、林秀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01小区8幢206室系被执行人黄宗媖、林秀丽共同所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宗媖、林秀丽共同所有的苍南县灵溪镇01小区8幢206室一间。二、现被执行人黄宗媖、林秀丽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该查封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的,本裁定自在先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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