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穆法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树林与被执行人温锋、王永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林,温锋,王永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穆法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林,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汽运处退休职工,现住穆棱林业局。被执行人温锋,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退休工人,现住穆棱林业局。被执行人王永来,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房建队工人,现住穆棱林业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穆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温锋、王永来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7月31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锋、王永来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锋在中国工商银行穆棱市分行退休工资收入,工资卡号为621558090300028284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建禄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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